英文合約翻譯

                  再區分為:1、向銀行申請,由銀行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須經單子交流所互換、未獲兌現列入退票記載翻譯

在單子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配合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單子法5 條)。

2.         付款地、身分證同一編號有無填寫,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欠缺本法所劃定單子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單據無效翻譯(票據法11條)翻譯所以收到本票時必然要細心查對以下事項:

 

本票債務縱已因了債而覆滅,發票人應另依訴訟法式另謀解決,本票裁定中法院不會去理睬債務是不是已了債的(56年台抗第714號判例)翻譯

【票據種類】

無記錄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從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時代翻譯

提醒:執票人出示單子,行使單子權利要求付款。

郵局不在金融業者以內,國庫支票亦非單子法上之支票。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必然之金額。不克不及塗改,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月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觸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不是具有的認定。

4.載明「無前提擔負付出」字樣。

5.發票人親身簽名翻譯(一定要盯著發票人親身簽名,並且簽名前務必先查對成分證,以避免冒名頂替)

 

3、其他未記錄影響本票效率不大翻譯例如:

1.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翻譯(分期了債之債務,債權人平常會要求開立不填到期日之全額本票,以便在未如期了債時,便可提出法院作本票裁定;若是一經填寫到期日,只能待到期才可本票裁定)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翻譯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

4.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4、其他應留意事項

1.         金額有沒有錯別字或塗改或不一致現象。金額如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

以上二種執票人均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

時效完成之解救:

【債權人執有本票的優點】

1.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單子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覆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要求了償。」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期間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事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好處限度內,要求了償。稱「利得了償要求權」。

2.依原因關係要求了償,即取得本票的根蒂根基法令關係如買賣、假貸、租賃或賠償損失。

 

既然長短官司件只作情勢上認定,相對的就沒有肯定債權的效率,債務人隨時可提起確認債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功令座談會 民事類第 29 )翻譯縱履行受償終了亦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單子上之記錄,除金額外,得由原記錄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單子法11條)。因此背面诠釋金額不克不及改寫。

買賣性商業本票:係指因現實生意業務行為所產生之交易單據。

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要求付出票面所載金額翻譯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履行翻譯支票、匯票必須另行起訴或發付出敕令,方可取得履行名義。

若何追索

本票有二類

未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2 一般文具店購買之本票,俗稱「貿易本票」或「玩具本票」,只要需要事項記錄完全,依然具有完全之本票效率,絕對不是玩具翻譯(例:以下附件即屬之)

7.  取回擔保:本票准予強迫履行裁定肯定,係屬非官司件,並沒有肯定實體上法律關係有否之效率,發票人仍得依非官司件法第101條之劃定提起確認之訴。且此項確認之訴起訴並沒有期間之限制。 (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參照)。尚難認為應供擔保之原因覆滅(72.05.02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不克不及取回假扣押供給之擔保翻譯

8.  提示期間: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醒(單子法124條準用66條準用45條)。本票發票人所負付款責任,係第一次之絕對責任,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醒時代內為付款之提醒,發票人仍難免其付款之責,本件執票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迫執行,應予准許翻譯73.07.26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574 號)

9.  公示送達:不能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登報以公示送達方式確定後便可履行拍賣債務人財產。

10.     查調財產: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不必另行檢附裁定確定證實。(88.04.01財政部台財稅 字第 880179004 號函)

11.     中斷時效:聲請本票裁定只有要求的效率,所以不論裁定是不是肯定,請求後六個月內必需起訴或強迫履行,才能中止時效翻譯(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例)

12.     債權憑證: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於強迫履行無結果時,依強迫執行法第27條規定應發給債權憑證,履行名義不以具有實體法上肯定效率之履行名義為限,則本票裁定,於強迫履行無結果時,自應發給債權憑證翻譯(司法院 (81)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函)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票據法第123條)

本票是單子的一種,單子有三種支票、本票、匯票翻譯

3.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時效:(單據法第22條第1項)

1、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前提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如銀行、信譽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融資性貿易本票:係指工商企業為張羅短期營運資金而刊行,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及承銷後於市場暢通之貿易本票,為泉幣市場主要生意業務對象之一。

有記錄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時代。

2、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本身無前提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翻譯

3、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4.         保證人或配合發票人最好在發票時共同簽發,以增添求償對象(但沒法對包管人作本票裁定)翻譯

5.         商定利率填寫: 利率沒商定是年利率百分之六翻譯利率商定若是跨越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要記明在本票上。

6.    單子法上沒規定的事項,寫了沒妨礙,但不會有單據法上效率,如違約金縱使寫了,也不克不及作本票裁定。只有民法上效率,只能依民法上的請求別的主張翻譯又如在本票上劃平行線,等於沒劃,因為平行線是支票專用的劃定,本票不合用。

絕對必要記錄事項記錄

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翻譯社 CP)分為買賣性貿易本票亦稱第一類貿易本票(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2)亦稱第二類貿易本票。

若是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須巨細章都要蓋齊,並填上同一編號,乃至就地驗看證明文件。

單子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單子法7條)。這部分是不消根究當事人真意,逕以以文字為準。

1.  管轄法院:付款地法院,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居處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如果付款地只寫「台北」二字則台北、士林、板橋三法院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898月份功令座談會記載)

2.  相對人:含發票人、配合發票人都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但保證人、背書人都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50年台抗字188號)。
發票人滅亡後繼續人亦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理由長短訟事件只作形式上審查,有沒有擔當權,是不是為擔當人,有無拋棄擔當,非官司件不克不及查詢拜訪審理,沒法作判定翻譯可是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並非便可免去單子責任不消還錢,執票人還是能以訴訟程序提告狀訟或發付出饬令求償。

3.  提出正本: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力之行使與本票之據有,有不成離散之關係,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強制履行之裁定時,應提出本票正本翻譯75.07.10(75) 廳民三字第 1406 號函)

4.  除權判決:遺失本票即損失據有,公示催告聲請人既已喪失本票之據有,形式上已非本票執票人,即與單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本票強迫履行之要件不符。(72 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

5.  裁定金額:票面金額,利息有商定按約定,無約定可聲請6﹪(單子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違約金不是票據法上債務,不成聲請裁定翻譯

6.  非官司件:非論是債務否存在,本票情勢上正當,法院就會裁定,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即便簽章是偽造的,法院仍應為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最高法院 五十年六月六日 、五十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經過議定議 ()52台抗字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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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單據法120條)

1.講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翻譯2.一定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4.無條件擔負付出。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8.到期日。

2、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載少了個中任何一項本票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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