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9)三讀《客家根基法》批改案,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揭露各族群說話平等;直轄市、縣市的客家生齒到達2分之1以上 翻譯地域,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
各縣市轄下的鄉、鎮、市、區,如客家生齒達3分之1以上,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增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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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據三讀條則,推行客語文化成效優秀者,應由各級當局予以獎勵,在客家文化重點成長區服務的公事人員,應有契合服務機關地點地客家人口比例經由過程客語認證,獲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嘉獎,並得列為陞任評分項目 翻譯社
當局應在公共範疇提供客語播音、翻譯辦事,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情況措施;政府應供應嘉獎辦法,並結合學校、家庭與社區,成長客語糊口化的學習情況。
客委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廣納全國客家會議 翻譯定見,每4年擬定「國家客家成長計畫」,作為各級當局客家相幹施政依據;客委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調和、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每3年針對國度客家政策及相關律例進行整體檢討。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佈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流傳事項;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成長基金,積極培養專業人材,教導客家文化發展。
當局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成長中間,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行,並創設客語資料庫;當局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 翻譯黉舍及幼兒園,因地制宜實行以客語為主 翻譯講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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