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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剛經由過程的《勞基法》修正案,將加班換補休入法,被外界質疑勞工將永久領不到加班費。行政院談話人徐國勇昨(11)日暗示,加班是否換成補休的「選擇權」和「發動權」都在勞工,雇主若單方面要求勞工只能換補休,將面對2萬至100萬元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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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基律例定,耽誤工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前二小時加班費為1.33倍,超過二小時加班費為1.66倍。徐國勇示意,不行能讓你補休不成,回過甚來領的加班費,卻沒有按當時的加班情形來計較。

補休刻日沒有補休完,補休要回到最初耽誤工時加班的費率,或是歇息日出勤的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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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昨天在行政院會跋文者會分外澄清各界誤解,他說,勞工加班後若沒有補休就一定要補加班費。

至於補休沒有期限,最終生怕「加班費」或「補休」兩頭空,施克和說,他認為補休刻日原則上不宜跨越一年,在徵詢各界定見跟國外案例後盡快訂定。

其他有關進一步公告合用「鬆綁七休一」、「輪班距離8小時」等破例的行業別,也會在本次勞基法修法3月1日上路施行時,朝「無縫接軌」的方向進行翻譯

施克和說,若是勞工在歇息日出勤,或是泛泛日延長工時加班,若要換補休是勞工提出,雇主不成以單方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而選擇補休,不然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裁罰100萬。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暗示,加班換補休的作法,業界行之豐年,本次32條之1的立法精力,是勞工加班後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給予規範,而不是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當,會確保勞工補休不成,照樣可以領到加班費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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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認定勞工是「自願」仍是「被迫」加班換補休?施克和說,如有雇主單方面規定「加班強迫換補休」,只要勞工提出申述,勞檢會當即處置懲罰。勞動部也會自動對有疑慮者,啟動一般搜檢或專案查抄翻譯

勞工若提出要補休,但雇主分歧意,雇主只有一個選擇,就是要付加班費翻譯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A%A0%E7%8F%AD%E5%BC%B7%E5%88%B6%E6%8F%9B%E8%A3%9C%E4%BC%91-%E5%8B%9E%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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