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函令,人身保險或年金成份在內的保險商品,應當以明顯的字體加註向保戶申明,人壽保險的滅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在被保險人滅亡後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然則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根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的本色課稅原則辦理,並在7月1日生效。
金管會也要求,人身保險業於發賣壽險、年金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讓保戶清晰瞭解警句內容;如發賣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的相關文字者,僅可記錄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劃定的條則內容,且須並列警句。1020605
同時,財政部也曾提供壽險業遵照本色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的特徵及參考案例,首要特徵包含沉痾、躉繳、舉債、高齡、短期、鉅額或保險金給付低於已繳保費等。
也就是說,若是有顯明規避遺產稅者,還是有可能被課稅,是以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年金險等必須要顯著的體式格局加註警語翻譯
金管會日前要求,投資型保單不成以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幹文字。
(中心社記者吳靜君台北5日電)金管會表示,壽險及年金險在商品發賣文件中,要以明顯字體申明仍是有被課徵遺產稅的警語,而且在7月1日生效翻譯
本文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F%AF%E8%83%BD%E8%AA%B2%E7%A8%85-%E5%A3%BD%E9%9A%AA%E5%B9%B4%E9%87%91%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